北京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267号 原告:北京京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港馨家园东区甲19号楼1至2层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UKR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4289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京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