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3009号
原告:萍乡拓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道办事处709室(新城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杭州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茂路99号6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赵欣怡。
被告:***,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拓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赟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拓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二被告已全部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及其他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萍乡拓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拓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77元,由原告萍乡拓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