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王家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江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6)浙0106民初7087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6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