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王家山路**。

法定代表人:方江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6)浙0106民初7087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6执1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