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9023号
原告:***,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