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112号
原告:***,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