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23195号
(2020)豫0191民初136号
原告(被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院1号楼312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红、范玉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被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锦物业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红、范玉玲、被告(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锦物业公司诉称:***在上一家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其与黄锦物业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失业待遇损失。对于上述情况,仲裁裁决支持***仲裁申请中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加班工资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令:黄锦物业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不支付加班工资23993.28元、不支付失业金损失4560元。
***辩称:黄锦物业公司应按仲裁裁决书支付上述费用。
***诉称:***于2017年4月26日开始被黄锦物业公司派遣到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上班,当时培训了5天后正式上岗,从事的是保安工作,月工资1800元。在移动公司上班期间,***一天工作12个小时,严重超过国家法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黄锦物业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且从2018年10月开始,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为每月1900元,但黄锦物业公司每月仍支付工资1800元,其应补足最低工资差额。由于黄锦物业公司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金,该损失应由黄锦物业公司承担。2019年3月8日,因黄锦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保,***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故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31日存在的劳动关系;2、黄锦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6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加班费29590.8元、失业金损失4560元。
黄锦物业公司辩称:***的员工信息登记表显示其已经在上一家单位办理退休,其属于退休返聘人员,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主张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不认可。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对劳务报酬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一直未有异议,故其主张加班费无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4月26日到黄锦物业公司处工作,并被派至中国移动安阳分公司担任保安工作。黄锦物业公司安排***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其提交的审批表显示其所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已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提交的《员工出勤记录表》显示其工作时间为上两天白班,上两天夜班,再休息两天,六天为一轮,每班工作12个小时。2019年3月8日,***向黄锦物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我叫***,系你公司职工,由于你公司未足额支付我劳动报酬,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现我决定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黄锦物业公司邮寄送达了该通知书,黄锦物业公司并已收到该通知书,后***继续工作至2019年3月31日。
另查明,1、黄锦物业公司未与***参加社会保险。2、2018年10月,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900元。3、***于2005年1月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失业,至今未办理退休手续。
***曾于2019年向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黄锦物业公司向其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失业金损失。该仲裁委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安劳人仲案字[2019]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黄锦物业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540元、经济补偿金3800元、加班工资23993.28元、失业金损失4560元。***及黄锦物业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遂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黄锦物业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员工情况登记表各一份、郑州市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审批表各三份、***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中国邮政快递回执复印件各一份、中原银行明细对账单复印件、上岗考勤表复印件、交接班记录复印件各一组,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工资流水发放记录、员工出勤记录表,可以确认其于2017年4月26日前往黄锦物业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向黄锦物业公司提供劳动至2019年3月31日,故对双方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10月河南省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1900元,黄锦物业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离职前工资标准为每月1810元,故黄锦物业公司应支付***该工资差额540元。
黄锦物业公司未依法与***参加社会保险,亦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黄锦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应为1900元。***在黄锦物业公司处工作已满一年半不满两年,经计算黄锦物业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800元。
根据***提交的《员工出勤记录表》以及其工作性质,可以确认其在黄锦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有加班。黄锦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另为***安排有集中休息时间,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其应就***加班工作部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上两天白班,上两天夜班,再休息两天,六天为一轮,每天工作12小时。按照***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庭审中双方所述的加班费计算方式,***每月工作时间为20日,工作时长为240小时(12×20),每月加班时间为66小时(240-8×21.75)。***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期间月工资为1800元,该期间加班费为12464元(66×1.5×12.17×1800/21.75/8)。***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月工资为1810元,该期间加班费为5149元(66×1.5×5×1810/21.75/8)。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该期间加班工资为6486元(66×1.5×6×1900/21.75/8)。综上,***的加班工资共计为24099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由于黄锦物业公司未与***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其无法享受失业待遇,故***请求黄锦物业公司向其支付失业金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该失业金损失为4560元,应由黄锦物业公司支付给***。
综上,黄锦物业公司应支付***最低工资差额540元、经济补偿金3800元、加班工资24099元、失业金损失4560元。对于***请求最低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黄锦物业公司称其与***之间系劳务关系,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享受有养老保险待遇,故对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失业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最低工资差额54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加班工资24099元、失业金损失4560元,以上共计3299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