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14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3991H。
法定代表人:黄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玲,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上诉人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17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父亲赵万才于2018年2月15日入职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此前一直在家务农,从未在社会企业工作过,也未购买过社会保险,因入职时即将达到退休年龄,无法新增社保。2019年5月19日,赵万才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劳务协议》,该劳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的意思表示瑕疵。赵万才确系年满退休年龄,且双方已经达成新的合意,新的协议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二者之间为劳务关系。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认定错误。因赵万才达到退休年龄,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开设社保账户,接受其缴纳社会保险,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之目的是关于赵万才事故的认定,如劳动关系确认从而进一步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其中工伤赔付费用无处可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要求,对上诉人十分的不公平。一审法院确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社保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符合我国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条件”与司法机构确认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之间二者就会自相矛盾,用工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对于年满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司法直接作出劳动关系的认定,那么用工单位本着提供就业机会、缓解家庭压力,增加社会财富的初衷,会演变成用工单位无力也无法继续雇用退休人员,从而年老者无法发挥其余热,不利于市场的价值最大化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负担。这是与司法调解社会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也并没有赋予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等在内的除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第(六)项之规定,国务院有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前五项情形之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授权,并不与其相抵触。赵万才达到退休年龄后已经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二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予以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父亲赵万才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0日,赵万才(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鉴于乙方为离、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乙方提供劳务的岗位为秩序,劳务时间遵从甲方的安排;甲方保证每月20日按本协议规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协议还有其他约定。
2020年8月4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赵万才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此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第41018420190008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9年12月25日7时许,孙荣贤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乘客沿河南省新郑市新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新郑市新孟公路寺后张路口处时与赵万才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左转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赵万才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原告提交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显示:赵万才于2020年1月11日去世。原告系赵万才之子。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2019年5月20日后赵万才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被告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赵万才生前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每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仍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赵万才与被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5月19日,赵万才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2019年5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中,虽赵万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上诉人处工作,接受上诉人公司的管理,并领取劳动报酬。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赵万才生前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赵万才每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件,仍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黄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言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