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世***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赣01民初终259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6904.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民委员会的存款及收入:47690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钟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