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94号
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富赛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队干部住房发展中心上海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