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547号
申请人:山东万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工业园东路400米路东工业园东北角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UQJ43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牛山路福星花园27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26163459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万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名下车牌号鲁CM××**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丞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鲁CM××**车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美商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5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7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万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