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宝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昆山旭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249号
原告:昆山宝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6567123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379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骆会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旭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0975288H,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379号1-6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上海德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5791661U,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园和路301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景志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昆山宝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旭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德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宝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昆山宝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顾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