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洲际汇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山格架化工园区萨凉公路南侧星宇供气项目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上诉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洲际汇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3)内0221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案由定性错误,本案不属于产品生产者质量责任纠纷,应属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第一、上诉人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生产该产品,涉案产品图纸由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专家评审鉴定通过并批准的,产品制造经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检测包括设计图纸、使用材料、制造成型、无损探伤检测、压力试验等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书,上诉人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因此本案不属于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故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由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的供货销售范围包括仅限于锅炉主机、防爆控制柜、防爆热油循环泵等本体仪表阀门(详见供货目录清单),并不包括整套设备的管道、阀门、仪表及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所说的报警控制系统产品,整体安装运行系统所需配件、仪表、阀门、管道、管件等辅机设备并包括报警控制系统产品系被上诉人另行购买他人的且自行安装使用,所以报警控制系统不发挥作用,与上诉人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代表上诉人锅炉产品质量不合格。第三、案涉锅炉在安装时,被上诉人没有根据随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的级别的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来安装,也没有到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等手续,被上诉人就自行组织他人安装施工。安装完成后在没有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并颁发使用证书的情况下,司炉工无证上岗操作运行不规范发生爆管引发火灾,因此事故发生原因与上诉人产品质量无关,况且被上诉人在原审诉状中,诉称涉案产品不合格,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所以原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不属于产品生产者质量责任纠纷(指侵权纠纷),应属合同纠纷,由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第一部分内容,发生事故的原因不是上诉人产品质量责任引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生产者质量责任纠纷,说明原审法官在对待本案事实上,在理解和认知上出现了的偏差,导致原审法官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系双方因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所引起的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当由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被上诉人包头市洲际汇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综上,本案案由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乡××工业区,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土默特右旗区域内,故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包头市洲际汇鑫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因购买案涉设备发生事故起诉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在××乡××工业区,侵权结果地位于土默特右旗,故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