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

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5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润食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企润食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在庭审中没有归纳争议焦点,判决书载明的争议焦点未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或补充,不符合法定程序。二审判决归纳争议焦点为“涉案锅炉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全面,本案争议焦点应是“太康锅炉公司应否退货并赔偿损失”。涉案锅炉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退货原因是其没有按照约定维修好并送回。二、企润食品公司要求退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以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认定远大锅炉公司产品质量合格错误,该证书只能证明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对其进行了监督,并不能证明其所有产品均经过检验合格。企润食品公司一直有2万元款项未付说明企润食品公司并不认可锅炉质量合格。2017年12月22日远大锅炉公司销售经理***在说明中载明“剩余2万元待使用一段时间,无任何故障再支付,特此说明”及***承诺要将锅炉运回并修好、且愿意承担来回运费的录音可证明锅炉存在质量问题。远大锅炉公司承诺给企润食品公司拉回厂里修好送回,却一直不维修也不送回。远大锅炉公司将拉回去的锅炉未妥善保管,更没有进行维修。二审法院以没有申请鉴定为主要理由驳回企润食品公司的请求不当。如果法院认为锅炉质量是否合格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应该向双方释明或询问是否申请鉴定。远大锅炉公司的锅炉质量不合格且多次调试均无法正常使用,给企润食品公司造成很大损失,企润食品公司有理由退货。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远大锅炉公司辩称:一、涉案锅炉无任何质量问题。远大锅炉公司生产的产品设计图样是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相关专家审核通过后生产的合格产品。企润食品公司收到设备后私自购买并安装一台生物质燃烧机,因操作使用不当以及生物质燃料含杂质大等原因堵塞锅炉烟气通道,且其在私自安装中将锅炉前面部分切割、拆除,导致许多元器件失去应有的效用造成锅炉不能很好使用,而非锅炉本身质量问题。如果锅炉不能正常使用,企润食品公司也不会支付安装调试后的5万元。二、企润锅炉公司多次违背合同不讲诚信。合同约定总价13万元,企润锅炉公司先是以不要税票为由要求调减价款为11万元,后又擅自手写添加改变付款条件,货到后自行委托他人安装,要求进一步扣减价款2万元,现仍拖欠余款拒不支付。案涉锅炉并无质量问题,如果维修也应当支付基本的材料费,远大锅炉公司为了能追回余款才同意拉回锅炉,但企润食品公司突然改口要求退货、退款,实属无理要求。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企润食品公司诉请判令远大锅炉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是否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企润食品公司与远大锅炉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企润食品公司购买远大锅炉公司的燃气、燃油、生物质模温机。企润食品公司先后支付部分货款,远大锅炉公司依约送货。后双方对锅炉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并由此成讼。从相关录音证据来看,在企润食品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远大锅炉公司已经同意返厂维修,但此后企润食品公司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本院认为,远大锅炉公司如果认为案涉锅炉设备系因企润食品公司操作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使用,可以拒绝维修,其在同意返厂维修后,不同意企润食品公司退货还款的要求,可以继续按照双方此前协商内容维修设备并送还企润食品公司,在此过程中,如果远大锅炉公司认为应当由企润食品公司承担必要的维修费用,亦可依法主张。但远大锅炉公司收取了大部分货款后,在双方已协商一致返厂维修设备的情况下,仅因企润食品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既不维修设备送回企润食品公司,也不同意退还相应货款,缺乏依据。对此,原审应当要求当事人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必要时可就举证责任分配向当事人释明,以便查明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成因,进而判断当事人相应请求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原审仅以企润食品公司未证明案涉锅炉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申请鉴定为由,径行驳回其诉请,据以定案的基础事实并未查明,且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再审申请人企润食品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田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