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1363号之一
原告: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封家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孬,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原告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