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424执保822号 原告: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104国道(封家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王楼行政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4********。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孬,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住,住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行政村***村**份证号码412724198106216154。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原告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12月21日解除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工行河南省周口太康支行的存款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太康支行营业部257201118051的存款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豫P×××××和豫P×××××和豫P×××××号车辆的查封。 至此,申请人山东海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424执保822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