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再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884244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83414065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徐州企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6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豫民申552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企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远大锅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企润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二审庭审中未归纳争议焦点,判决书载明的争议焦点未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或补充,不符合法定程序。二审判决归纳的争议焦点不全面。案涉锅炉存在质量问题,但退货原因是未按约定维修好并送回。2.企润公司要求退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锅炉存在质量问题,远大锅炉公司向企润公司承诺修好送回,但未妥善保管、未维修也未送回,设备已无维修价值。3.二审法院以没有申请鉴定为由驳回企润公司的请求不当,如果法院认为锅炉质量是否合格是本案的关键性问题,应向双方释明或询问是否申请鉴定。综上,请求撤销(2019)豫16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远大锅炉公司辩称,1.案涉锅炉无质量问题。企润公司收到设备后私自购买并安装一台生物质燃烧机,因操作使用不当以及生物质燃料含杂质大等原因堵塞锅炉烟气通道,且其在私自安装中将锅炉前面部分切割、拆除,导致许多元器件失去应有的效用造成锅炉不能很好使用。2.企润公司拖欠货款,无理要求退货、退款。企润公司自行委托他人对设备进行安装,要求扣减价款2万元,现仍拖欠余款拒不支付。远大锅炉公司为了能追回余款才同意对锅炉维修,企润公司要求退货、退款没有道理。综上,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引发的诉讼,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企润公司主张退货的事实是否成立等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豫16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及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起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