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

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河南天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7076号 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6277834140659,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南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天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WDAJ7U,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工农路与***交叉口50米路北。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启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