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7076号
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6277834140659,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南工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天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WDAJ7U,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市辖区工农路与***交叉口50米路北。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启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