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6654号
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深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