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9民初15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沙建镇汰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60364213M。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任总经理。

被告: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西洋坪安置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751312XU。

法定代表人:陈加全,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肖弼星,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与被告***、***、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肖弼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弼星、***、徐泽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闽0629民初210号]正在上诉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尚欠工程款的主张能否成立应以相关讼争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故(2019)闽0629民初210号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有影响。本案必须以(2019)闽0629民初21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9)闽0629民初210号案件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胡国标

审判员  李丽芬

审判员  陈婉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审判助理林雪英

书记员李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