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29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通过平等协商处理该案,申请人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29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