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汰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6036421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751312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9民初102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