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2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8751312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介文,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羚,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沙建镇汰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66036421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介文、***、***,原审被告漳州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9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9民初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锋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4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