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21号
申请执行人:***,住高台县南华镇小海子村七社**号。
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海,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南城河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祥,住高台县新坝镇新生村三社。
被执行人:***,住高台县城关镇惠民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杨建新,住高台县城关镇华龙嘉园**号楼*单元***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724民初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杨建新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625元,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4625元,双方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二、由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由***、杨建新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1月4日、6月3日、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了杨建新在甘肃银行账号81013300500269179,反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6月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
4.2018年5月31日,本院向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5.2018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6275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