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724执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甘07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8300元,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9400元,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146.5元,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3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台县渤海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案件款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其拘留后下落不明,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甘07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