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35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新美大道82号之一(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662F。
法定代表人:***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窈,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恒基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新园路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UWQT1XD。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恒基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6513号、(2021)粤0783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6月14日、6月16日、8月5日、9月19日分别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734.65元,本院已扣划1734.6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1684.6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有粤JB××**号五菱牌车辆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轮候查封)该车辆(2024年9月22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在上述其他部门均没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8月5日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2年9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734.6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50元后余1684.6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330316.15元【其中(2021)粤0783民初6513号民事调解书尚余债权208053.60元及利息、(2021)粤0783民初6524号民事调解书尚余债权122262.5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35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彩 虹
审 判 员 梁 玉 庆
审 判 员 吴 锦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媚 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