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391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美大道82号之一(信息申报制)。
法定代表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东路开发区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达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5元(此款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