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995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新美大道8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662F。
法定代表人:司徒健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宇,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金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7063117J。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富琳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79.11元(已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839.55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9.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谭玉媚
人民陪审员  陈彩媚
人民陪审员  周莉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戚成晖
书 记 员  周结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