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恒基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517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新美大道8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司徒健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宇,北京金诚同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恒基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新园路20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吴嘉豪。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恒基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2年1月27日,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江门市恒基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2.09元(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2321.05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321.0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丽冰
人民陪审员  曾传广
人民陪审员  卢织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德旺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