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4452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彩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一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自编之三。
法定代表人:劳某1。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一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一建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4.84元,撤诉减半收取292.42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2.42元(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92.42元)。
审 判 员 黄炳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媚笑
书 记 员 李瑞云
黄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