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4458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5662F。
法定代表人:周锦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彩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8C。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84.3元,减半收取242.15元(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42.15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锦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振华
书 记 员 黄超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