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83民初3472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冈新美大道8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苗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苍城镇联丰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伍柏强。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开平五联人造板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82元(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6682元)减半收取3341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章平
人民陪审员  张荫星
人民陪审员  余春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锦宁
刘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