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3民初4463号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开平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锦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彩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梁湖清。
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6.03元(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012.05元),由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四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006.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安民
人民陪审员 谢绮华
人民陪审员 邹翠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