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271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00元、鉴定费及邮寄费179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34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