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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目的申请国家电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271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500元、鉴定费及邮寄费179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2345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