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902民初73号 原告:***,女,生于1969年12月29日,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注册号620900100001336。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系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人:***,系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酒泉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酒泉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744.80元、死亡赔偿金485744元、丧葬费27226.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563715.30元,减去被告已付的100000元,下余463715.3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下午5时57分许,原告的丈夫***(已故)在三墩镇二墩村文化室北侧救火时不幸触电死亡。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预付原告丧葬费等其他费用100000元整,约定2016年7月1日支付60000元,2016年7月7日支付40000元。其他索赔项目由原告起诉法院,前期由被告预付的100000元从判决赔偿款中扣减。双方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6年7月28日,事故经酒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肃州区大队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火灾系文化室北侧空地处电线杆与文化室之间上空电线打火引发火灾事故,火灾责任系被告所有的电器引发。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但被告均以其他理由拒不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酒泉供电公司辩称,发生火灾事故属实,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支付原告100000元赔偿款。死亡赔偿金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需要原告提供城市户口,否则,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我公司认为承担30000元以下合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8月4日,酒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肃州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2016年7月14日,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便函一份,以上二份证据拟证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诊断证明书一份及医药费发票三份,拟证明死者***所花医药费共计744.80元;3、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已赔付原告100000元;4、2017年2月21日,肃州区东北街道北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2014年3月5日死者***与房主***租房协议一份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从2014年一直在城市居住至今的事实。5、酒泉德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拟证明死者***生前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在该公司上班的事实。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反应本案基本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以上证据全部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8日15时02分,酒泉市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接到酒泉市公安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指令称:酒泉市肃州区三墩二墩村3组(原三墩镇二墩村6组)发生火灾。烧毁(损)该组23号村民***家柴草,肃州区三墩镇二墩村村民委员会文化室北侧外墙面、木头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的通信用电线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的通信用电线杆等。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原因排除生活用火不慎,不排除文化室北侧空地处电线杆与文化室之间上空电线打火引发火灾事。当天,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三墩派出所出警火灾现场,证明原告的丈夫***在处理火灾现场时被火烧断的一根电线杆时触电,经酒泉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书面协议,约定:"被告预付原告丧葬费等其他费用十万元整,2016年7月1日支付六万元,剩余四万元于2016年7月7日前付清"。该协议中约定的10万元已履行完毕,现原、被告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达不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丈夫***在救火过程中不幸触电身亡,根据酒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肃州区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系三墩镇二墩村委会文化所北侧空地处电线杆与文化室之间上空电线打火引发,被告酒泉供电公司系款尽到管理义务,对造成的事故结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理由成立。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农村,但是从2014年3月起,死者***就在城市居住并工作至今,故死者连续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城市标准计算,本院将依据2016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767元/年计算。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标准过高,本院将酌情裁量。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八)项、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赔偿医疗费744.80元; 二、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75340元(23767元/年×20年); 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27226.50元(54453元/年÷12个月×6个月); 四、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以上一至四项合计523311.3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被告实际再向原告支付423311.3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