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某某、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981执异11号 异议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以我院在执行(2017)甘09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时,要求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和***按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为由,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明确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的赔偿份额。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称:因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没有独立财产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为实际赔付主体。玉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甘09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时,要求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应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和***按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按份承担为由,要求明确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的赔偿份额。 本院查明,***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玉门市法院审理,做出2017)甘09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共同赔偿***损失56980.36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642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不服,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甘09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案件款57622元,并承担执行费764元。2019年7月4日,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共同赔偿***损失。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通知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按共同赔偿责任履行全部案件款符合法律规定。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要求我院在执行中按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明确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玉门供电公司的赔偿份额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