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3执保32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茌平县。
被保全人:***,男,汉族,住东阿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2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