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财保161号
申请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申请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