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523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信发办事处安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村科技路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23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按照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向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因查找不到,电话停机,被退回。后依法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二、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劵、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发起司法网络查控,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查明,此案在审理阶段,立案庭法官曾到佛山市查找该单位未果,在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张贴公告,(审理卷宗中照片佐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缺席审理该案,登报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后,线下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果。该公司实际为一空壳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通过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佛山市华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起,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执过程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