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3执保95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广州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银三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广州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广州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广州富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