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知初386号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红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奔马财富广场6幢6单元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红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需进一步补充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