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3民3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德,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5104200110665554,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198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5014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冕宁县,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用工主体发生变化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有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