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与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02执保226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南沙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3N38W7P。
经营者:***,女,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198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5014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用保函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川0402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12×××44及22×××57)予以冻结25万元。现因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书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户:12×××44及22×××57)的冻结(限额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