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与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02执保172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南沙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3N38W7P。
经营者:***,女,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198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415014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诉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原告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的保函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攀枝花市东区鸿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12×××44及22×××57)予以网络查控并冻结(限额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