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11民初2233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11MA621XQE5M。
经营者:**,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雁路****用代码:91510000684150148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申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