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5452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198号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本润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199号7栋1**13楼13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华强边坡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8号5楼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本润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华强边坡防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收取6400元,退还原告四川省泓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6400元。
审 判 长 徐 佐
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