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鑫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鑫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15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鑫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原告***与被告沈阳鑫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45元,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