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54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双迎路788号中南高科智慧小镇47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5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