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06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双迎路788号中南高科智慧小镇47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