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406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双迎路788号中南高科智慧小镇47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