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2208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788号中南******47栋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874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财富广场D座五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09526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计3418元,保全费2365元,合计5783元,由原告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