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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414号 申请人:***,女,198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惠民县环城东路34号4号楼1**101室。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油坊乡面冲村老庄组。 被申请人: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园区***788号中南******47栋B座。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金额32365.3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4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